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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中国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布。迄今全国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

列表[编辑]

  • 第一批:1982年11月8日公布,共44处
  • 第二批:1988年8月1日公布,共40处
  • 第三批:1994年1月10日公布,共35处
  • 第四批:2002年5月17日公布,共32处
  • 第五批:2004年1月13日公布,共26处
  • 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公布,共10处
  • 第七批:2009年12月28日公布,共21处
  • 第八批:2012年10月31日公布,共17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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