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現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和縣級行政區。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1]
以下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2]:
省級行政區[編輯]
地級行政區和縣級行政區(分省級行政區排列)[編輯]
北京市[編輯]
天津市[編輯]
河北省[編輯]
山西省[編輯]
內蒙古自治區[編輯]
遼寧省[編輯]
吉林省[編輯]
黑龍江省[編輯]
上海市[編輯]
江蘇省[編輯]
浙江省[編輯]
安徽省[編輯]
福建省[編輯]
江西省[編輯]
山東省[編輯]
河南省[編輯]
湖北省[編輯]
湖南省[編輯]
廣東省[編輯]
廣西壯族自治區[編輯]
海南省[編輯]
重慶市[編輯]
四川省[編輯]
貴州省[編輯]
雲南省[編輯]
西藏自治區[編輯]
陝西省[編輯]
甘肅省[編輯]
青海省[編輯]
寧夏回族自治區[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編輯]
特別行政區區域劃分[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資料,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無下轄的地級行政區和縣級行政區,以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劃分:
香港特別行政區[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分為18個區,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18個區只設立非政權性區域組織,以下為這18個區的列表[3]:
澳門特別行政區[編輯]
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和氹仔、路環兩個離島。澳門半島分為5個區,再加上氹仔、路環各1個區,共有7個區。各區以區內主要教堂命名,只是地域上的劃分,並無行政管理機構[4]。以下為這7個區的列表:
台灣地區[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5],但台灣事實上從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際管轄,故台灣並無下轄的所謂地級行政區和縣級行政區。目前,台灣地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的主權事實上是由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大陸稱其為台灣當局)行使,參見台海現狀、台灣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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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