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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图,未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其海域和藏南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1]

以下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2]

省级行政区[编辑]

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分省级行政区排列)[编辑]

北京市[编辑]

天津市[编辑]

河北省[编辑]

山西省[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编辑]

辽宁省[编辑]

吉林省[编辑]

黑龙江省[编辑]

上海市[编辑]

江苏省[编辑]

浙江省[编辑]

安徽省[编辑]

福建省[编辑]

江西省[编辑]

山东省[编辑]

河南省[编辑]

湖北省[编辑]

湖南省[编辑]

广东省[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

海南省[编辑]

重庆市[编辑]

四川省[编辑]

贵州省[编辑]

云南省[编辑]

西藏自治区[编辑]

陕西省[编辑]

甘肃省[编辑]

青海省[编辑]

宁夏回族自治区[编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辑]

特别行政区区域划分[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无下辖的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以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划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分为18个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18个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区域组织,以下为这18个区的列表[3]

澳门特别行政区[编辑]

澳門特别行政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路环两个离岛。澳门半岛分为5个区,再加上氹仔、路环各1个区,共有7个区。各区以区内主要教堂命名,只是地域上的划分,并无行政管理机构[4]。以下为这7個區的列表:

台湾地区[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稱:“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5],但台湾事实上从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管辖,故台湾并无下辖的所謂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目前,台湾地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的主权事实上是由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大陆称其为台湾当局)行使,參見台海現狀台湾行政区划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行政区划

注释[编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省也列为其省级行政区之一,但台湾事实上从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管辖。

参考文献[编辑]

引用[编辑]

  1.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2018年7月22日造訪。
  2. 各行政区的调整情况依照民政部官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更新至2017年7月18日)
  3. 香港特别行政区 Template:Webarchive,中国行政区划网,2007年2月28日造访。
  4. 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南方网,2003年12月19日。
  5.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新华网,2004年3月5日。

来源[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