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1]
以下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2]:
省级行政区[编辑]
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分省级行政区排列)[编辑]
北京市[编辑]
天津市[编辑]
河北省[编辑]
山西省[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编辑]
辽宁省[编辑]
吉林省[编辑]
黑龙江省[编辑]
上海市[编辑]
江苏省[编辑]
浙江省[编辑]
安徽省[编辑]
福建省[编辑]
江西省[编辑]
山东省[编辑]
河南省[编辑]
湖北省[编辑]
湖南省[编辑]
广东省[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
海南省[编辑]
重庆市[编辑]
四川省[编辑]
贵州省[编辑]
云南省[编辑]
西藏自治区[编辑]
陕西省[编辑]
甘肃省[编辑]
青海省[编辑]
宁夏回族自治区[编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辑]
特别行政区区域划分[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无下辖的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以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划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分为18个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18个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区域组织,以下为这18个区的列表[3]:
澳门特别行政区[编辑]
澳門特别行政区包括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两个离岛。澳门半岛分为5个区,再加上氹仔、路环各1个区,共有7个区。各区以区内主要教堂命名,只是地域上的划分,并无行政管理机构[4]。以下为这7個區的列表:
台湾地区[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稱:“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5],但台湾事实上从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管辖,故台湾并无下辖的所謂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目前,台湾地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的主权事实上是由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大陆称其为台湾当局)行使,參見台海現狀、台湾行政区划。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行政区划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