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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图,未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其海域和藏南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1]
- 34个省级行政区[註 1],其中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含台灣省)、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
- 334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包括294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和3个盟;
- 2851个县级行政区,其中包括962个市辖区、363个县级市、1355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 39888个乡级行政区,其中包括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办事处。
以下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2]:
省级行政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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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分省级行政区排列)[编辑]
北京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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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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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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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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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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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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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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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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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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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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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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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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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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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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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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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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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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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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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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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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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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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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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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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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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编辑]
西藏自治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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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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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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