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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是由中國建設部和中國國家文物局共同評定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通常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

  • 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0個;
  • 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34個;
  • 第三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41個;
  • 第四批,2008年10月14日公布,共58個;
  • 第五批,2010年7月22日公布,共38個。
  • 第六批,2014年3月7日公布,共71個。

評選條件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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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條件和評定標準依據中國建設部和中國國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發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或中國歷史文化名村評選辦法,主要內容:

  • 歷史價值與風貌特色:建築遺產、文物古蹟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現存有清朝以前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築群、紀念物、遺址等,基本風貌保持完好。
  • 原狀保存程度:鎮內歷史傳統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建築細部乃至周邊環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遠,原建築群、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雖曾倒塌破壞,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復;或原建築群及其周邊環境雖部分倒塌破壞,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築細部亦保存完好,依據保存實物的結構、構造和樣式可以整體修復原貌。
  • 現狀具有一定規模:鎮的總現存歷史傳統建築的建築面積須在5000平方米以上。
  • 已編制了科學合理的村鎮總體規劃;設置了有效的管理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有專門的保護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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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地名後面括號里的數字表示公布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的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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